科技部等6部門印發《關于擴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關自主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2019〕260號)規定,對du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采取更靈活便利的采購方式。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非標科研儀器定制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再走招投標程序。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以下簡稱國辦發〔2021〕32號文)進一步要求,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向財政部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的,財政部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項目,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
《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非標科研儀器定制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以下簡稱財庫[2016]194號文)明確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時可不再提供單位內部會商意見,但應將單位內部會商意見隨采購文件存檔備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時可注明“科研儀器設備”,財政部將予以優先審批。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專業人員論證和審核前公示,以及提交一攬子變更申請等工作,按《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財庫〔2015〕36號)的規定執行。
可以不招標不等于不履行采購程序,非標科研儀器定制高校應當依法申請采購方式變更后,實施非招標方式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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